迅速發展集體林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
法律法規,結合我市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體林,是指壹切從事農業生產的鄉(鎮)、辦事處、村、組等單位和個人。
村集體所有林地上的樹木。
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含九個街道辦事處,下同)必須把農村集體林的管理和保護納入重要工作。
作為議事日程,“行政壹把手”牽頭負總責,分管林業工作的領導負全責,並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班子。
組織管理隊伍,負責本鄉(鎮)轄區內的集體林管護工作。
第四條:鄉(鎮)主導產業服務中心林業服務站(以下簡稱“林業站”)作為基層業務名錄。
壹、實行業務上受市林業局指導,工作上受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的管理體制,具體由鄉負責。
(鎮)轄區內的集體林經營組織管理。
第五條各鄉(鎮)必須建立健全農村基層護林員隊伍。原則上,東部山區每10個鄉(鎮)
村有1名護林員,平原鄉(鎮)每兩個村有1名護林員,各鄉(鎮)實際管護面積可酌情增加。
增加或減少遊俠的數量。
第二章護林員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條以行政村為單位,選聘護林員,劃定護林責任區。
第七條:應當聘用護林員。每年壹次,年終考核合格者繼續聘用。考核和聘用由市林業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