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指導意見》第壹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壹般是指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者生活,並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利和義務關系的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界定,以是否擁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作為基本生活保障和是否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有相對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為主要標準和條件,以是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依法登記為常住戶口為輔助因素和條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界定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實施。未登記村或者組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代理村或者組集體經濟組織。以小組為單位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必須在村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則上取得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