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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如何依法起訴?

起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時,應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土地合同、起訴狀等材料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起訴狀備案;法院送達開庭公告,並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時間;庭審當天,攜帶全部材料到庭舉證、辯論、發表意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3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第132條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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