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壹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二十三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合同生效後,承包人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耕地、林地、草地實行統壹登記,由登記機構向承包方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等證書應包括所有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家庭成員。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