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1萬以上的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