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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人授權範圍內,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業務所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者是

1.委托人不同:保險代理人受保險人委托,代表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另壹方面,保險經紀人提供各種保險咨詢服務,進行風險評估,選擇保險公司,選擇保險產品等等。

2代理權限不同:保險代理人通常銷售保險人授權的保險產品;保險經紀人受投保人委托,與保險公司協商保險條件,為投保人提供保險服務。

3不同的收入來源: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代理合同的約定,根據自己的業績從保險人處獲得代理費收入,而保險經紀人根據投保人的要求向保險公司投保,並從保險人處獲得傭金,同時投保人也根據其服務給予壹定的報酬。

法律地位不同: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表,其代理行為視為保險人的行為,保險人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法律後果;保險經紀人是被保險人的代表,因其過失、疏忽等行為給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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