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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先付利息,後還貸款本金。

法律分析: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圖獲取相應的經營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要承擔按時歸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為了規避和降低財務、信用和法律風險,建議如下:1。保持與銀行的溝通渠道暢通;2.避免套現和互相借貸;3、根據自身能力,積極持續還款(可以先還本金)。4.如果銀行繼續按照原逾期本金計算剩余利息金額,妳可以拒絕。妳要求按照剩余本金計算利息。5.如果銀行提起訴訟,積極應訴,尋求和解。當然,如果對方惡意斂財,要追究其違法犯罪行為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獨立履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和監管職責。任何地方、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審批或幹預審批。

第四條設立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當遵循適應農村經濟發展需要、符合農村合作金融發展方向、合理布局、確保安全、方便群眾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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