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攜犬出戶的,應當佩戴犬牌,並按照規定采取拴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和傳播疾病。
3.違反規定,未按照規定對犬只定期接種疫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4.逾期不改正的,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5.農村養犬需要辦理養犬許可證。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為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或者拒絕為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的;
(二)重復檢疫有檢疫證明和檢疫標誌的動物、動物產品的;
(三)從事與動物防疫相關的經營活動,或者非法收費的;
(四)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預防、控制、凈化、消除動物疫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