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在的警察壹般是指人民警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警官:
“警察”即幹部、警察,即主管行政或事務性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員和專職警察,如檢察院的檢察官、警察,司法局的行政幹部、監獄警察,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等。可見,政法幹警是指法院、檢察院的幹部、法警、治安警察、司法幹部、獄警,臨時工、雇工除外。
警察和警察的區別:
1,所指範圍不同:警察是指人民警察,警察是指政法部門的幹部、法官、檢察官、警察的統稱。
2.職業分類不同:人民警察可分為公安機關(包括交通警察、森林警察、海關緝私警察、鐵路警察、民航警察等。)、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按職業分類。幹警可以分為政法部門的幹部、法官、檢察官、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