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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拆遷安置房的產權性質

法律分析: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業人口可以分配宅基地,屬於集體土地性質。

1.宅基地上拆遷的安置房通常還是集體土地宅基地性質,安置房是小產權房。

2.在壹些地方,由於快速的城市化進程,農民失去了耕地,村莊變成了城中村。拆遷重建時,由於居民房屋仍為集體土地,土地不予補償,房屋只補地上建築物的重置價格。拆遷後農業人口變成城市人口,政府在拆遷安置時劃撥土地建房,房屋性質相當於經濟適用房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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