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會判給女方;
2.母親患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子女不應隨母親生活的;
3.父母有贍養的條件和義務,而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4.如果母親被判刑、勞教、重度殘疾,母親的經濟能力和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撫養子女,如果母親品行不良,如賭博、吸毒、濫交等不良嗜好,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
5.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者可優先考慮;
6、子女隨其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可優先考慮;
7.無其他子女,而對方有其他子女;
8.孩子和他們壹起生活,有利於他們的成長;
9.如果壹方離婚後難以再婚,可以考慮作為優先考慮因素;子女孤苦伶仃,爺爺奶奶共同生活多年,需要也有能力幫忙照顧孫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