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綜合執法管理辦法》於6月19+12日正式實施,其核心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組織和領導:包括在農村地區建立綜合執法機構,明確各級執法機關的職責;二、執法責任:針對涉及農業、畜牧業、林業、漁業等方面的違法行為。,相關執法部門、職能、權利和責任已經明確;3.執法程序:規定了從立案調查、取證、聽證、檢查、處罰、申訴到執行的具體程序;四。監督評估:對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監督評估,如風險評估、矛盾化解等。《農村綜合執法管理辦法》的出臺,標誌著我國在鄉村治理和法治建設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為規範執法、維護農民權益、促進鄉村振興提供了堅實基礎。
如何保證農村綜合執法的公正透明?《農村綜合執法管理辦法》規定,農村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及時向社會公布執法相關信息。同時,加強執法人員教育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和職業道德,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推進執法規範化、程序化、信息化,確保執法公正公開透明。
《農村綜合執法管理辦法》的實施,對加強和規範農村綜合執法具有重要意義。在實踐中,應進壹步加強普通農民權益保護和法律援助,完善監督機制,推進鄉村治理和法治化,助力鄉村振興。
法律依據:
《農村綜合執法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農村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過程記錄、送達文書、聽證筆錄、復議、查封、扣押、移送和強制執行等工作制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辦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