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依據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數量不得低於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結構、時序、地塊和用途,供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