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五十壹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不能辦理退夥手續。
第五十二條清算組負責制定清算方案,包括清償農民專業合作社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
清算組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直接財政補貼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和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的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具體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已經與農民成員進行交易但尚未清償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