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規定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產假是生育子女的女職工的權利。女幹部依法享受國家產假待遇,用人單位不得剝奪。但是產假期間,因為工作需要,可以提前回去上班。女幹部自願提前上班,不是用人單位剝奪其休假權利,而是對自身權利的處置,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我國對這種行為沒有硬性要求。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制度中有規定的,可以執行勞動管理制度的規定。但是不能主動上班要求雙倍工資或者在產假之外再要求壹次勞動報酬。我國《國家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已經修訂。修訂草案規定,女職工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應當安排每日不少於1小時作為工作時間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哺乳時間1小時。
個人推薦
產假是國家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有自願放棄或者享受的權利。但如果公司有合理的理由規定員工休假期間不能回公司,也是可以的。公司享有自主經營權,有權安排工作班次、人員等。女幹部產假期間也可以提前復工,但女幹部也要量力而行。
法律依據
關於《女職工保護條例》的內容,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簡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女職工保護規定》。第五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