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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需要批準法官的緩刑?

法官判他緩刑不需要任何人的批準,也不需要上級法院的批準。壹般來說,只要罪犯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法院就可以依法作出判決。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後,如果法官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緩刑,需要經過合議庭評議,由合議庭作出判決,法官宣讀。

緩刑是指暫時不執行罪犯的原判刑罰,給予壹定期限的考察。然而,緩刑需要滿足某些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社會危險性;罪犯在考察期間違法犯罪的,可以作出撤銷緩刑的決定;

2.如果法官要對罪犯判處緩刑,需要經過合議庭的同意,由合議庭做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服用: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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