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的暫行規定》沒有直接規定獎金要承擔的法律後果,但明確規定獎金視為商業賄賂,屬於不正當競爭。因此,獎金應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不正當競爭的主要監督管理機關,有權對獎金行為進行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違反上述法律的經營者實施下列行政處罰:
1)根據情節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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