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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平等就業權的法律救濟

1.修改現行立法,強化法律責任;2.頒布特別立法,落實《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1條對婦女就業權利的法律保護;3.平衡企業負擔,推進生育保險制度;4.加大檢查監督力度;5.改進和完善非政府組織及其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三條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招用女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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