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撓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後工作。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和配合相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多次猥褻兒童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手段淫穢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