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加害人違背他人意誌,以言語或者行為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受害婦女有權向該單位和有關當局投訴。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者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當女性受到性騷擾時,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受害女性可以向對方單位的人事、勞動關系管理部門、紀檢部門或者工會投訴,也可以向單位的上級機關投訴,要求調查處理。
其次,受害女性可以向案件發生地或者對方所在地的派出所報案,申請對侵權人進行行政處罰。
第三,受害婦女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直接向案件發生地或者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判決。
另外,需要提醒廣大女性受害者的是,在遭受性騷擾時,無論采取哪種方式維護自身權益,都要有足夠的證據意識,收集壹切能夠證明對方性騷擾的證據,包括證言、書面材料、錄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