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能夠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以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
按照合同約定,保險人認為有關證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予以補充。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核實;情況復雜的,應在30天內批準,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實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應當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合同約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期限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獲得保險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