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是無辜的,技術本身沒有對錯,而是使用技術的人有對錯。如果公司或程序員知道使用他們的技術是非法的,那麽公司或個人需要為此付費。
現在各種搶票軟件都有各種選項,加速包,助推,高速出票。消費者需要付費或轉發鏈接,讓好友在購票時點擊。在這個過程中,個人信息可能會被泄露,壹些軟件沒有代理銷售火車票的資格,出票的服務費遠遠超過5元。這種行為屬於變相加價,違反了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壹條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中國境內處理中國公民和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也適用本法:
(壹)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2)分析和評估中國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相關的各類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披露和刪除。
第六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有明確合理的目的,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並以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進行。
個人信息的收集應以處理為目的,限制在最小範圍內,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第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