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修改後的《保險法》將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作為免責條款生效的前提條件;判斷是否履行明確告知義務,不僅要看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和形式要件,還要看明確告知義務的具體內涵,即實質要件。
3、從解釋的角度,即保險公司應以壹個普通人的知識和社會經驗為限,保險人可以通過解釋就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壹致,即保險人的解釋應限制在正常的普通人能夠理解的範圍內。
法律依據
保險法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中有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沒有明確說明的,該條款無效。
關於保險法
《關於如何理解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的批復》規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前或者簽訂時,不僅應當提醒被保險人註意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而且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說明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後果。
保險法
第十七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申請書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對於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據上作出能夠引起被保險人註意的提示,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提示或者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