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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險單應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對於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據上作出能夠引起被保險人註意的提示,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提示或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生效。此外,對無效格式條款還有以下規定:

(壹)依法免除保險人的責任或者增加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

(二)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申請表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

對於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據上作出能夠引起被保險人註意的提示,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提示或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生效。

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壹)依法免除保險人的責任或者增加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

(二)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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