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除妨害糾紛屬於民事案件的傳統案由。妨害糾紛排除是指因他人對物權的真實妨害而引起的以消除該妨害為目的的糾紛。妨害排除請求權是物權人在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其他方式的侵害時,請求妨害人消除妨害,使其物權恢復到良好狀態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
財產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第179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二、排除妨害糾紛的原被告有哪些訴訟權利?
原被告排除妨害糾紛的訴訟權利如下:
1,委托代理人代理訴訟的權利;
2.申請法官、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回避的權利;
3.有權收集和提供證據,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4、辯論權、請求調解權、自行和解權;
5、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6.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申請再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