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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不予立案行政復議的期限

法律分析:不立案復議的期限是七天。有投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7日內送達投訴人。申訴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案件審理部門)提出書面復議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六條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對不立案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七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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