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所傳喚是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或辦理治安案件中的法定程序;
2.傳喚時必須使用傳喚卡,以保證程序的合法性;
3.傳喚的對象是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
4.傳喚的目的是調查案件事實、收集證據或者進行其他法律活動;
5.執行傳喚時,必須遵守法律,保護被傳喚人的合法權益。
傳喚程序:
1.傳喚通知書:公安機關傳喚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
2.傳喚時間:壹般傳喚被告人或證人不超過12小時,特殊情況下不超過24小時;
3.傳喚地點: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傳喚;
4.傳喚記錄:傳喚過程要有書面記錄,被傳喚人要簽名並簽字。
綜上所述,派出所傳喚是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或者治安案件處理中,以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或者執行其他合法活動為目的,要求使用傳喚證以確保合法性,包括訴訟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在實施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保護被傳喚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