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根據辦案需要,可以予以傳喚或者拘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地或者提出證人的地點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
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根據上述規定,傳喚不能適用於證人。目前,由於證人保護制度不完善,證人不願意作證。對此,執法部門要進行細致的法制宣傳,耐心細致地做好證人的思想工作。
傳喚通知書是公安機關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傳喚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文書。制作和使用傳喚通知書應註意的問題是:明確傳喚範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傳喚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證人提供證言。傳喚通知書只能使用壹次,每次傳喚不得超過12小時。
在召喚過程中,不允許采取派人護送、添加裝備等強制措施。這種格式是公安機關使用的傳喚通知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提出的單位、住所或者場所進行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
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