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這個問題不能壹概而論。需要分析安置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麽離婚時男方可以分割。如果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麽離婚時他無權分割。具體分析如下:
如果被拆遷的房屋與婚內購買的夫妻屬於同壹房產,那麽無論拆遷政策怎麽規定,男方都可以分割拆遷獲得的安置房。
如果被拆遷的房屋屬於女方購買的婚前個人財產,那麽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安置獲得的房屋屬於女方個人財產,男方無權分割安置房屋。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