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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拆除安置房,他不在安置範圍內。離婚有男方的份嗎?夫妻是同壹財產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雙方離婚時,可以協商分割財產。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夫妻財產分割。根據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除外。

所以這個問題不能壹概而論。需要分析安置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麽離婚時男方可以分割。如果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麽離婚時他無權分割。具體分析如下:

如果被拆遷的房屋與婚內購買的夫妻屬於同壹房產,那麽無論拆遷政策怎麽規定,男方都可以分割拆遷獲得的安置房。

如果被拆遷的房屋屬於女方購買的婚前個人財產,那麽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安置獲得的房屋屬於女方個人財產,男方無權分割安置房屋。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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