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對於違法焚燒稭稈的壹般行為,由縣級環保部門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2.在液化氣罐站、加油站、彈藥庫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非法焚燒稭稈的,由公安消防機構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3.因焚燒稭稈過失引發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法第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和地方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稭稈、落葉和其他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本條是關於在特定區域內非法焚燒能夠產生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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