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負責辦理下列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不需要專業偵查手段、跨縣市偵查的刑事案件:
1,嫌疑人被派出所當場抓獲;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自首的;
3.群眾把嫌疑犯交給警察局;
4.派出所民警可以通過獲取線索直接破案;
5、其他簡單的刑事案件,派出所有能力查處的。
派出所在辦理上述五類案件過程中,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刑偵部門或者其他專業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於建立派出所刑警隊辦理刑事案件工作機制的意見
第三條派出所不受理轄區內的下列刑事案件:
(1)故意殺人;
(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3)強奸案件;
(4)搶劫;
(五)綁架案件;
(六)販毒案件;
(7)縱火;
⑻爆炸事件;
(九)釋放危險物質的案件;
(10)入室盜竊、汽車盜竊,以及涉及系列犯罪、團夥犯罪、跨區域犯罪等需要專項偵查的盜竊案件;
(11)其他案情復雜,需要專業偵查手段的刑事案件。
對轄區內發生的、經鑒定屬於上述十壹類的刑事案件,派出所應當立即移交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並按照《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規範》進行現場預處置,積極協助和配合調查取證。第五條治安情況復雜、警力充足的大中城市和縣城、鎮的派出所,可以設立專業辦案組,承擔第二條規定的辦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任務。小城鎮、警力較少的鄉鎮派出所或5人以下的派出所,原則上只設辦案崗,不設專業辦案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