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應當讓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不識字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自己寫供詞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