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財產,保障公民權利,市、縣公安局可以在本轄區內設立公安派出所。
派出所是市、縣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機關。
第二條公安派出所的職權如下:
確保執行與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有關的法律;
(二)鎮壓當前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
(三)預防和制止土匪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
(四)依法控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五)戶籍管理;
(六)經營影劇院、電影院、賓館、刻字、無線電設備等行業和爆炸、易燃等危險品;
(七)保護重大刑事案件現場,協助有關部門破案;
(八)指導公安委員會的工作;
(九)在居民中開展提高革命警惕、遵紀守法、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宣傳工作;
(十)積極參與和協助居民福利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