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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吸收裁決的法律依據

二審的裁定和判決是終局的。當事人認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的,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法院申請再審,不能再對二審的裁定或判決提出上訴。同時,當事人不能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對同壹訴訟標的重新起訴。對於二審的裁定和判決,義務人應當自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壹)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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