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判處六個月的天數如何計算?
1,判處自判決執行之日起六個月。判決執行之日,是指送達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之日。人民法院先行羈押的,拘留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壹條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二日。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二、有哪些情況被判刑的罪犯將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1,在宣告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在判決宣告前發現有其他犯罪未判處刑罰的;
2、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緩刑監督管理規定和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3.被判處緩刑的罪犯有上述情形的,撤銷其緩刑,最輕的刑罰是執行原判刑罰。如果發現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漏罪,將重新計算處罰期限,接受更重的處罰,很難再次適用緩刑。
犯罪被確認為刑事處罰後,判處緩刑。緩刑期滿,不執行原判刑罰,是比較輕的刑罰。因此,如果犯罪情節輕微,犯罪人主觀惡性較小,且有悔罪表現,可以找專業律師為從輕處罰辯護,爭取緩刑等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