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這裏所說的“有理由相信”是指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保險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權,投保人已經盡到了必要的註意義務,即投保人沒有過失。同時,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除超越授權的情形外,保險代理人沒有授權委托書或者在授權委托書終止後以保險人名義訂立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險代理人有授權委托書的,代理行為也有效,由此產生的保險責任由保險人承擔。當然,保險代理人要對其超越代理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