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據市場需求和本地生產發展的條件,揭示產業發展的矛盾和問題,確定重點產業部門和產業以及重點發展領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發展布局、功能區劃、土地利用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建設、限制建設和適宜建設的地理範圍以及各類專項規劃。
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地、環境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壹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也要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做出預見性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