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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

法律分析:單位主體,包括公司、非法人單位等法人主體,在對外交往中離不開印章。可以說,印章在與外界發生法律關系的過程中,起著在形式上代表單位意誌的作用。無論是在日常交往中,還是在法院對糾紛的審查判決中,根據印章來認定相關文書的效力,從而確定相關權利義務的歸屬,已經成為壹種常識。有人問,合同章和公章有什麽區別?

公章有代表公司的作用。除了簽署合同外,還可以涉及公司的所有事務,如文件、通知、證書等,並具有行政職能。是單位處理內外事務的印章,加蓋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章是簽訂合同的專用印章,在簽訂合同時與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從法律上講,公司公章和公司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訂效力上沒有區別,但使用合同專用章可以有效防止合同未經法律審查直接生效,可以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合同套期保值制度,嚴格控制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印章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其法定名稱的印章。

需要刻制套印、鋼印的,按照本辦法第七、八、九、十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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