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增加賠償的金額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三倍賠償消費者,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新消法規定,消費者欺詐的三倍賠償是最低賠償。從立法目的來看,法定懲罰性賠償只是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最低限度,而不是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最高限度。
經營者與消費者明確約定更多懲罰性賠償的,不違背立法初衷。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消費欺詐:
(壹)銷售摻雜使假、假冒偽劣商品、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用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77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