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除了嫌疑人的口供,公安民警還要調查其他證據,比如被抓個正著時民警的證言;或者現場的有關物證、書證;或者可以證明賣淫的視聽資料;或介紹或容納人們的證詞;或者其他證人、物證等。如果嫌疑人不承認賣淫,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可以認定為賣淫。由於法律不追究婚外性行為和婚前性行為,屬於道德範疇,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行為不是基於感情,而是基於金錢和性交易,否則公安機關只能認定賣淫嫖娼。對公安機關傳喚的犯罪嫌疑人,警方應當及時訊問查證,但訊問查證的時限不得超過24小時。經訊問查證,有證據證明壹方以營利為目的,自願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另壹方以給付金錢等物質利益與賣淫者發生性關系的,可以認定為賣淫、嫖娼。訊問查證時,應當註意對雙方分別訊問查證。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不是輕微案件,但是單次拘留也可以是拘留加罰款;情節輕微的,只拘留不罰款,或者只罰款不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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