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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債務人記載“不背書”的法律效力。

出票人記載“不得背書”的,收款人不得背書轉讓票據。票據背書的,其後的背書對票據沒有法律效力,但具有普通債權債務轉讓的效力,適用民法的規定。此時,持票人沒有票據權利,不能行使任何票據權利,只能對其直接前任行使民事權利,如要求其返還貨款或提起訴訟。

比如,甲給乙出票,甲在票據上記載“不可轉讓”,但乙給丙背書票據,則背書無效,丙沒有票據權利,不能對甲行使票據權利,但可以對乙行使民事權利..

背書人記載“不得背書”的,收款人背書的,原背書人對所有通過背書直接取得票據的當事人不承擔責任。但不影響其他先行者的責任;即除記載“不得背書”的背書人外,持票人可以對其他前手(出票人、承兌人和其他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

比如A給B出票,但B背書給C,C背書給D,C在票據上記載“不可轉讓”,D背書給E,那麽E對票據有權利,可以向A、B、D追索,但不能向C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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