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4.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完善貧困退出機制的通知第三條貧困人口以戶為單位退出。
(1)人均純收入。貧困戶年人均純收入穩步超過國家扶貧標準(按當年制定的標準),達到不愁溫飽的目標。
(2)住房保障。為房屋遮風擋雨,保證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3)義務教育。在義務教育階段,沒有壹個適齡兒童少年因為貧困而輟學。
(4)基本醫療。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符合條件的享受醫療救助。
(5)飲用水安全。水量、水質、取水便利性、供水保證率符合規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