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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封建法律中的貴族特權制度評析

中國封建法律對貴族特權的規定

漢朝時期多次頒布“請皇帝裁決”的聖旨,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特權。凡是提出要求的人,壹般都會得到減刑或免刑。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曹魏制定了《魏律》,將八項意見寫入法律。此後,八項意見壹直為明清兩代所遵循。八觀指的是論親、論古、論才、論功、論貴、論勤、論客。以上八種人犯罪,享有減輕或免除處罰的特權。此外還有“公務”八法。所謂公務,是指實施行為的官員。官銜可以減刑為二年徒刑,免職三年後仍可降為壹等職,進壹步賦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權,使其犯獄罪可以逃脫法律制裁。隋朝統治者為了調節統治階級內部矛盾,鞏固封建政權,規定貴族官吏犯罪時在法律上享有廣泛的特權。《開皇法》吸收了魏晉南北朝以來的八議、官職、聽贖,創制了減例制度,確立了議、典、贖、減等制度。有了上述規定,貴族官僚即使違法犯罪也可以不受懲罰。唐朝時期,根據唐律,貴族、官員及其親屬犯罪,在法律上享有1和八辯。2、拜托,就是通過申請的程序減輕處罰。3.減去。4.救贖。5、官方。6.免除公務。由於地位、等級、爵位的不同,所享有的特權範圍也不同,體現了封建法律的開放性和不平等性的特點。元朝實行民族歧視政策,各民族在法制上都是不平等的。蒙古人在犯罪時享有許多法律。例如,蒙古人不允許被強奸、監禁甚至逮捕,除非是死罪。蒙古人犯盜竊罪,不刺言。如果他們這樣做,官員將受到戰爭和撤職的懲罰。壹般司法機關無權受理蒙古人的犯罪,只有受理蒙古人的專門機關才能批量作出決定。總之,中國的封建法律為貴族及其親屬提供了特權,這深刻地反映了封建法律制度的開放和不平等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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