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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意義上講,破產清算組應該在什麽時候解散,不再履行職責?

破產程序終結後,由人民法院作出破產裁定,清算組據此向工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工商部門處理後,清算組解散。

《公司法》的具體規定如下:

第壹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最終分配完成後,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提出的終止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止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止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壹百二十壹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憑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管理人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的次日終止職責。但是也有壹種特殊的情況,就是企業已經註銷,但是有些判決還沒有生效的時候,清算組就要等到所有的判決、裁定都已經生效之後才能解散。

第壹百二十二條管理人於辦理註銷登記的次日終止職務。但是,除非有未決訴訟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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