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25歲的男人第壹次結婚是晚婚。女人23歲以上的初婚是晚婚。已婚婦女生育第壹胎時,如果已滿24周歲,則為晚育。公民晚婚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增加婚假七天。晚育的婦女,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給予30天產假,其配偶給予3天產假。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和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30天,配偶享受陪產假15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聘用合同。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