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即六個月約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壹般保證或者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期間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推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允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間。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至主債務本息清償完畢的,視為未清償,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這兩年為預定期間。
壹般保證人的保證期
1.擔保合同約定擔保期限的,按照約定的擔保期限確定。但該約定不得早於或等於主債務的履行期。
2.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章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或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