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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法律分析:擁有以下權利: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基於持有股份享有股東權利,這是壹項綜合性權利。

2.公司的資產收益權和剩余資產分配權,直接體現了普通股股東對股份公司的剩余索取權。

有以下義務

1.出資義務: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2.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義務,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三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壹百零四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重大資產轉讓或者對外擔保等事項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對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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