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及其指定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為其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所提供的法律服務。
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擴展信息律師事務所可以就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
(1)股份和上市的首次公開發行;
(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
(三)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和股份回購;
(4)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五)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
(六)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在境外發行證券,並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解散和終止。
(八)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
(九)證券衍生產品的發行和上市;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