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政府作為國家的行政機關,負責制定和實施法律、政策和措施,保證憲法的有效實施。
2.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是獨立的第三權力機關,主要職責是根據憲法和法律解釋和適用法律,以保證憲法的實施和法規的適用。
3.公民和社會組織:公民作為國家成員和權利人,有責任履行公民義務,維護憲法權利,參與社會事務,通過輿論監督和社會參與推動憲法實施。
憲法是壹個國家的根本法,通常規定壹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有的還規定了國旗、國歌、國徽、首都等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制度,涉及國家生活的方方面面。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礎。壹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憲法的修改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壹綱領》,於1949年9月29日頒布,具有臨時憲法的作用。隨後起草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經歷了四個部分,都是用相應的年號來區分的。壹般默認憲法是最新版本,也就是8月2日。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並通過了作為臨時憲法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壹綱領》。1949年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法》,雖然不是真正的憲法,卻奠定了憲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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