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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有生理缺陷是離婚的理由嗎?

法律分析:沒有規定身體有缺陷的人不能結婚,但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內容是多種多樣的,性生活是其中的壹部分。如果壹方明知另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關系,但其他如性格、興趣等都很投緣,自願結婚,生活上能互相照顧,法律仍然保護這種婚姻關系。但如果結婚時不知道對方有生理缺陷,醫療無效,導致感情破裂,堅決離婚。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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